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灌南县县城区管杆线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一日
灌南县县城区管杆线建设工程
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县城区管杆线工程建设,改善城市空间形象和秩序,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一、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县城区是指县城东至东环路、南至南环路、西至宁连高速公路、北至李大公路的规划区。
二、本暂行办法所指的管杆线工程,是指供电、通信、有线电视、广播等各种杆线设施的建设工程。
三、县城管局、规划局为我县县城区管杆线工程建设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杆线工程的规划、审批、督察、施工管理和验收等工作。县有关管杆线单位必须在县城管局、规划局的统一管理下实施管杆线工程。
四、管杆线工程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县规划部门在编制道路规划时,应同步编制管杆线建设规划。
五、管杆线工程建设,应先办理由县规划部门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规划许可证。依附于市政或交通道路、桥梁建设的,应先办理由县城管部门发放的道路挖掘、占用许可证;根据工程量向县城管部门交纳一定数额的建设保证金,施工结束并经城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损坏道路、管道和绿化等市政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赔偿。
六、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市政或交通道路时,县城管、规划部门负责组织有关管杆线单位按照同时规划、同时实施、同时验收的要求实施管杆线工程。涉及交通道路的,交通部门应予以配合。
七、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或扩建的通信、有线电视、广播等各种弱电管杆线一律入地铺设;供电管杆线(10KV以下)原则上入地铺设,因特殊情况不能入地的,须经县城管、规划部门批准。现有地上管杆线不得新增挂本单位以外的管线。县城区现有的管杆线要按照先新城区后老城区、先主干道后次干道、先低压线后高压线的顺序和要求,逐步完成管杆线入地。
八、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县城管、规划部门责令其立即停工,并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九、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市政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1日印发
共印:120份